关于印发《上海大学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创建时间:  2017/03/06     浏览次数:   返回

上大内〔2017〕14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学部、直属系):
《上海大学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制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
2017年3月1日
实验技术人员承担着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实验教学等任务,为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鼓励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实验技术工作的特点,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技术系列按照"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条 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研究员(实验技术)、高级实验师两个等级。
第三条 应聘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于科学教育事业的精神;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在岗位聘任中,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或违反学术道德的申请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并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研究员(实验技术)岗位职责
一、承担实验教学工作。长期从事实验教学,负责本学科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与培训工作,指导实验室青年技术人员,并对本学科实验技术人员的梯队建设作出实质性推动。
二、承担科研中的实验技术工作。在本领域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及实验技能,具有组织和指导解决实验室建设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国家级实验类、仪器技术相关类研究项目;或能设计出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实验平台,为建设国家级实验室(或示范中心)奠定基础;或积极开展贵重仪器设备研发等创新性工作,并将成果运用于教学、科研,其技术成果能被国内外知名专家认可。
三、承担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长期从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能及时掌握本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作出前瞻性规划;或对实验室管理,实验技术队伍或实验室安全方面有建设性贡献,能制定出校级以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能组织实施。
第六条 高级实验师岗位职责
一、承担实验教学工作。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教学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指导学生开展实验教学,培养和提高本学科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承担科研中的实验技术工作。在本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及实验技能,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解决仪器设备中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或能够承担省部级及以上实验类、仪器技术相关类研究项目;或开发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实验,研制出高水平的实验仪器装置。
三、承担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和技术现状,为实验室建设提出积极性建议;或对实验室管理、实验技术队伍以及实验室安全方面有一定的贡献,能参与校级以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并能参与实施。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七条 研究员(实验技术)任职条件
一、学位(学历)要求
申报研究员(实验技术)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须具有技术总监及以上岗位任职经历。
二、任职年限
(一)获得博士学位,应担任5年及以上相当实验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获得硕士学位,应担任8年及以上相当实验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
(一) 必备业绩
1、必须具有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或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突出成绩(至少具备以下一项)
(1)在实验课程教学方面负责开发了高水平实验课,并已用于实际教学之中,课堂效果达到学校教育质量考察与评估办公室对正高的评价要求;
(2)精通贵重仪器设备,能独立承担三类及以上贵重(大型)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操作及功能挖掘,掌握相关仪器设备的实验、测试技术,质量经专家鉴定达良好以上;
(3)在提升实验室管理水平方面作为负责人作出原创性贡献。
2、必须具有5项实验研究成果。其中,至少在国内外实验室建设、管理以及实验教学研究或相关领域的核心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3篇;至少主持全国性或省市性研究项目(含基金类、实验教学类、实验技术类、实验室管理类)1项。
(二)可选业绩(至少具备以下一项)
1、应具备相应的实验教学能力(下列两项需同时具备)
(1)有能力完整、系统地指导2门实验课程,近三年来每学年独立承担不少于60学时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成功开发至少3个新实验项目,并已应用于实验教学之中;
(2)主编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一部及以上,并已在上海大学实验教学中使用2年及以上,并同时被其他三个及以上高校的实验教学采用;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实验教改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实验相关的精品课程1门。
2、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研发(研究)能力(至少具备以下一项)
(1)主编正式出版的实验技术(含实验室管理)相关著作一部及以上,或主持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或实验室管理软件编写一项及以上,并具有软件著作权(排名前三),该软件必须在实验教学或实验操作或实验室管理中广泛使用,学生或教师使用人数须大于1000;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已授权的实验技术相关国家发明专利3项及以上。
(2)负责研制开发或改造的实验教学仪器在全国性会议评奖中获得相应奖项:一等奖及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
3、应具备相应的管理成果
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排名不限);或获得过省部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一等奖(有证书,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
第八条 高级实验师任职条件
一、学位(学历)要求
申报高级实验师,1963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者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1963年1月1日前出生者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任职年限
(一)获得博士学位,应担任2年及以上相当实验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获得硕士学位或本科学历,应担任5年及以上相当实验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任现职以来工作业绩
(一)必备业绩
1、必须具有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或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突出成绩(至少具备以下一项)
(1)在实验课程教学方面负责或参与开发了高水平实验课,并已用于实际教学之中,课堂效果达到学校教育质量考察与评估办公室对副高的评价要求;
(2)精通大型仪器设备,能独立承担一类贵重(大型)仪器设备的调试、维护、操作及功能挖掘,掌握相关仪器设备的实验、测试技术,质量经专家鉴定达良好以上;
(3)在提升实验室管理水平方面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作出原创性贡献。
2、必须具有3项(篇)实验研究成果。亦即:至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实验室建设、管理以及实验教学研究或相关领域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国内外核心或以上刊物。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全国性,或主持省市性研究项目(含基金类、实验教学类、实验技术类、实验室管理类)1项相当于发表核心学术期1篇。
(二)可选业绩(至少具备以下一项)
1、应具备相应的实验教学能力(下列两项需同时具备)
(1)有能力完整、系统地指导2门实验课程,近三年每学年独立承担不少于80实际学时实验教学工作量;成功开发至少2个及以上的新实验项目,并已应用于实验教学之中;
(2)主编或参编(参编字数至少6万)正式出版的实验教材一部及以上,并在实验教学中使用2年及以上;或作为项目主持人完成校级及以上实验教改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校级以上实验相关的精品课程1门;或指导学生获得由国家教育部等部委支持、指导或者国家级重要的大学生竞赛项目一等奖及以上1项(竞赛项目目录见附件)。
2、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研发(研究)能力(至少具备以下一项)
(1)主编或参编(参编字数至少6万)正式出版的实验技术(含实验室管理)相关著作一部及以上,或主持或参与实验教学或实验技术或实验室管理软件编写一项及以上,并具有软件著作权(排名前三),该软件必须在实验教学或实验操作或实验室管理中使用,学生或教师使用人数须大于600;且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已授权的实验技术相关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2)负责研制开发或改造的实验教学仪器在全国性会议评奖中获得相应奖项: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3、应具备相应的管理成果
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排名不限);或获得过省部级教学或科研成果一等奖(有证书,排名前七)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
第九条 破格条件
一、研究员(实验技术)破格条件如下(至少具备以下一项):
(一)获得国家级教学或科研成果奖1项及以上的(排名前五),可破格申请晋升研究员(实验技术);
(二)特级技术总监考核优秀人员,可破格申请晋升研究员(实验技术)。
二、高级实验师破格条件如下:
技术总监及以上考核优秀人员,可破格申请晋升高级实验师。
第十条 为增加安全意识,对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实验技术人员,三年内不得申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对积极排除危险安全事故有贡献的,在职务聘任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四章 聘任组织及聘任流程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首先应参加对应学科评议组的首轮晋升答辩,答辩通过后方可进入实验技术系列聘任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技术系列聘任领导小组,成员主要由具有实验室管理经验的专家代表组成,任期三年,总人数为13人。实验技术系列聘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技术能力进行评议,并向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推荐拟聘人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统一按此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部和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附件
竞赛项目目录
由国家教育部等部委支持、指导或者国家级重要的大学生竞赛项目目录如下:
一、"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大赛
二、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
三、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五、中国MEMS传感器应用大赛
六、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
七、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竞赛
八、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
九、全国大学生软件创新大赛
十、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技能竞赛
十一、全国高校"创意 创新 创业"电子商务挑战赛
十二、全国大学生控制仿真挑战赛
十三、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
十四、全国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
十五、AUTODESK REVIT杯全国大学生可持续建筑设计竞赛
十六、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
十七、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
十八、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十九、ACM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
注:该目录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上一条:关于印发《上海大学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修订《上海大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的通知

版权所有 © 上海大学   沪ICP备09014157   沪公网安备31009102000049号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99号    邮编:200444   电话查询
 技术支持:上海大学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我们